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0號原告 劉銀冰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游鎮瑋 律師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王世忠 訴訟代理人 張軒 律師
林凱倫 律師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法定代理人 魏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叁萬伍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叁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計算式:76,636×1/3=25,545,25,545-3,000=22,545,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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