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鼎邦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東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二、被告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泰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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