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王秋玉

送達代收人 王吳秀菊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3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3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被告,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聲請時並未表明其聲請之時間及事由,無法認定其聲請是否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與法未合,未能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巫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