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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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9號

原告 晁得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岳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亦遭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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