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柏瑜選任辯護人魏釷沛律師被告郭瑞宏
黃語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45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蘇柏瑜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瑞宏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語翔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處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蘇柏瑜、郭瑞宏、黃語翔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間、9月間、11月間起,加入年籍不詳綽號「慧」、 吳泗紋巫孟修 (以上2人另由警偵辦)等人之成年成員三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在該集團內擔任收取車手提領款項之職務(即收水),各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至 范伯翼 (另案偵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范伯翼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提領金額後,於附表二所示交付時、地,將附表二所示領得款項交予蘇柏瑜、郭瑞宏(詳如附表二所示交付對象),其中蘇柏瑜取得范伯翼於附表二編號5-3號交付款項後,再交予黃語翔。
理由
一、證據名稱:㈠被告蘇柏瑜、郭瑞宏、黃語翔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 黃贊益林泓谷吳勉勤范俊遠陳閔揚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范伯翼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告訴人黃贊益、林泓谷、吳勉勤、范俊遠、陳閔揚提
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明細、證人范伯翼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㈤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截圖、道路監視器截圖、被告蘇柏瑜、
郭瑞宏之手機通聯及網路歷程基地台位置、證人范伯翼與「 陳曦曦 」對話紀錄。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蘇柏瑜、郭瑞宏、黃語翔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㈡接續犯:被告蘇柏瑜就附表二編號5多次收受范伯翼所交付之贓
款再交付上手之行為,主觀上是基於單一決意,而分別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想像競合:被告3人以一收受贓款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
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共同正犯:被告3人與年籍不詳綽號「慧」、吳泗紋、巫孟修及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就本案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數罪併罰:被告郭瑞宏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加重詐欺取
財罪2罪、被告蘇柏瑜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4罪,犯意各別、行為可分,均應予以分別論罪、併合處罰之。
㈥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蘇柏瑜、郭瑞宏、
黃語翔3人均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力賺取所需,卻不知守法慎行正道取財,昧於優渥之待遇,即加入詐欺集團,並於本案擔任收水車手以牟取不法報酬,且於領受下手提領之詐欺贓款後旋交付上手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詐欺所得去向,嚴重侵害被害人財產及破壞金融秩序,所為非是,應予嚴厲非難,另考量被告3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符合想像競合犯就洗錢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且被告蘇柏瑜、郭瑞宏及黃語翔已分別與告訴人吳勉勤、陳閔揚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並已分別支付全部或一部賠償金額等節,有調解筆錄2紙、匯款申請書等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5、113、151頁),兼衡被告蘇柏瑜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成員,目前工作及月收入,無待扶養人口之家庭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65頁);被告郭瑞宏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成員,目前工作及月收入,有待扶養人口之家庭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65頁);被告黃語翔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成員,目前工作及月收入,有待扶養人口之家庭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66頁),暨其等於本案犯罪之分工角色為低階收水工作、犯罪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蘇柏瑜、郭瑞宏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被告蘇柏瑜供稱前3次報酬分别為新臺幣(下同)8千元,最後1次是4千元等語(本院卷第65頁)、被告郭瑞宏供稱2次報酬各為3千元等語(本院卷第66頁)、被告黃語翔則供稱報酬含油錢共3千元等語(本院卷第66頁),其餘所提領之詐欺犯罪贓款則均已轉交其他成員繳回詐欺集團,是該繳回部分既非被告3人所能支配,應僅就其等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起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賴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提款時間、金額(新臺幣)交水情形1黃贊益(提吿)藉由交友軟體佯稱雙方見面需付保證金云云。110年11月25日8萬元110年11月25日提領8萬元附表二編號12林泓谷(提吿)藉由聊天軟體佯稱需儲值金額使用云云。110年12月1日9時4分110年12月1日9時7分20萬元1萬9,616元110年12月1日提領10萬元、11萬5,000元附表二編號2-1110年12月8日9時38分110年12月8日10時24分110年12月8日10時25分20萬元5萬元8,197元110年12月8日提領10萬元、10萬元、5萬元附表二編號2-23吳勉勤(提吿)藉由交友軟體佯稱繳納之保證金以美金退還,如需返還台幣需交質保金云云。110年12月13日10時7分110年12月13日10時8分5萬元4萬3,600元110年12月13日提領12萬元、11萬8,000元附表二編號34范俊遠(提吿)藉由交友網站佯稱繳納之儲值金幣返還台幣需交質保金云云。110年12月14日10時47分110年12月14日10時48分110年12月14日11時22分3萬元3萬元3萬元110年12月14日提領8萬8,000元附表二編號45陳閔揚(提吿)藉由交友網站佯稱雙方見面、退款均需付保證金云云。110年12月7日15時6分4萬9,760元110年12月7日提領4萬7,000元附表二編號5-1110年12月14日14時35分23萬9,616元110年12月14日提領12萬元、12萬元附表二編號5-2110年12月21日15時14分38萬3,409元110年12月21日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1萬2,000元附表二編號5-3附表二:
編號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金額交付對象主文1110年11月25日18時2分新竹市○○路000○0號前12萬元郭瑞宏郭瑞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10年12月1日12時51分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香圃門市21萬5000元郭瑞宏郭瑞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110年12月8日13時21分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香圃門市25萬元蘇柏瑜蘇柏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0年12月13日11時47分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香圃門市23萬8,000元蘇柏瑜蘇柏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0年12月14日12時14分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香圃門市16萬4,000元蘇柏瑜蘇柏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110年12月7日17時48分新竹市○○路000○0號前22萬2000元蘇柏瑜蘇柏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2110年12月14日15時48分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香圃門市23萬5,000元蘇柏瑜黃語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3110年12月21日16時28分新竹市○○路000號49萬2,000元蘇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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