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5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54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7月19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台幣元)├────────────┬────┼────────────┬────┤
││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
├──────┼────────────┼────┼────────────┼────┤
│34,158│自94.7.1起至94.7.3止│6.975%│自94.8.1起至94.9.18止│0.70%│
│├────────────┼────┼────────────┼────┤
││自94.7.4起至94.9.18止│7.00%│自94.9.19起至94.12.25止│0.702%│
│├────────────┼────┼────────────┼────┤
││自94.9.19起至94.12.25止│7.02%│自94.12.26起至95.1.31止│0.7038%│
│├────────────┼────┼────────────┼────┤
││自94.12.26起至95.4.2止│7.038%│自95.2.1起至95.4.2止│1.4076%│
│├────────────┼────┼────────────┼────┤
││自95.4.3起至95.5.25止│7.131%│自95.4.3起至95.5.25止│1.4262%│
│├────────────┼────┼────────────┼────┤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利息依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0.5%機動計算。│
│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10%加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每│
│筆借款所訂利率20%計付。│
│台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㈠94年3月28日6.475%│
│㈡94年7月4日6.5%│
│㈢94年9月19日6.52%│
│㈣94年12月26日6.538%│
│㈤95年4月3日6.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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