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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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號
原   告 戊○○
            10樓
原   告 丙○○
            號之2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被   告 庚○○
被   告  林鄭光珠
被   告 己○○
被   告 辛○○
被   告  周滄海
            號
被   告  周道泓
被   告  周道森
            9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17日下午2時50分整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請向戶政機關申請關係
鄭啟諒 、周 鄭金碇 之除戶謄本攜帶到院,並製作關係人鄭啟諒
、周鄭金碇之繼承系統表,並請提出被告庚○○、林鄭光珠、己
○○、辛○○以及周滄海、周道泓、周道森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
書後攜帶到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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