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東小字第2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伍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於遲延第一月當月計付手續費
新台幣壹佰元,遲延第二月當月計付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遲延
第三月當月計付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拾玖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彭添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