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丙○○○及甲○○分別為新台幣「587,814元」及「367,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9,585元」及「5,955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