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三四0號假扣押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欲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40號裁定准許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後並已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揭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屬實。又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今尚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覆表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 官火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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