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住臺被告乙○○住臺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黃紹紘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