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四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
黃育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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