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二八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肆萬壹仟壹佰陸拾│00000000││││限公司 蔡宏圖 │││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