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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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淑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北銀行大安分行│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捌萬陸仟柒佰柒拾│TA一三三五二八│││││││叁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