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4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入出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入出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水元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資拾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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