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3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33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7月27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謝育錚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肆佰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育錚
           法 官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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