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高美玲 監護人 宋旻憲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高美玲」之記載應增列監護人欄位為「宋旻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漏列當事人,至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增列並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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