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14號原告 鄭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家敏鄭其燿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9,626元(原告起訴狀雖記載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6964號部分,以其對被郭家敏有45,000元之不當得利債權主張抵銷等語,然其訴之聲明係請求全部撤銷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6964號強制執行程序,是其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請求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250,000元為準,附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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