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曹庭毓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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