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曹庭毓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曹庭毓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