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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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婉婷 被告彭歆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交簡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林虹翔法官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