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4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雅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917號、102年度偵字第12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任雅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零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8行「 嗣於甫 購得上開毒品後之10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查獲」補充為「嗣警因查緝 王啟澤 販賣毒品案件進行通訊監察,得知任雅琪欲向王啟澤購買甲基安非他命,遂在現場埋伏,待其等交易完成後,於同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物品清單、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任雅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且持有時間甚短(自購入持有至為警查獲僅約6分許),兼衡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及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16公克,驗後淨重0.103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9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557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自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2917號102年度偵字第12918號被告任雅琪女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任雅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分類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9分許,在高雄市○○區○○00路000號3樓樓下,向友人王啟澤以新臺幣500元之價格,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予以持有之。嗣於甫購得上開毒品後之
10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
0號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16公克,驗餘淨重0.103公克),因而查悉上情(王啟澤所涉販賣毒品罪嫌,業經提起公訴)。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任雅琪坦承上情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任雅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檢察官陳彥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