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99號原告丁○○
甲○○丙○○
室兼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乙○○人被告巨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