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8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因不慎被竊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00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94年度除字第8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惠宗 即必好│高雄市第三│1068-4│2,610元│94年1月31日│NO0000000││││藥局│信用合作社│││││││││灣子分社││││││├──┼──────┼─────┼──────┼────────┼───────┼──────┼───┤│002│ 王崑松 │第一銀行五│503883│1,910元│93年12月31日│VB0000000│││││甲分行││││││├──┼──────┼─────┼──────┼────────┼───────┼──────┼───┤│003│ 王學堯正堯 │台灣銀行鳳│000000000000│2,600元│94年4月30日│AP0000000││││藥局│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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