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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