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1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7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3年12月2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一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3年度催字第1936號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表:94年度除字第81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2│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3│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4│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5│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6│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7│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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