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六年三月又六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按懲治盜匪條例現雖因有程序上之瑕疵而產生是否業已無效之爭議,惟在有權機關尚未作出該法無效之宣示前,法律在形式上即仍有效存在,依據該法所為確定判決即仍有效,本案受刑人既經判決確定且依法執行,對其執行仍不生影響,附此敘明。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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