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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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81號聲請人 柯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黃櫻芳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櫻芳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櫻芳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櫻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0000區0000莊00號),於97年3月27日外出後即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妻,前聲請鈞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臺中縣警察局函、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且失蹤人自97年3月27日之後即無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就診之紀錄、無社會福利或補助資格、無領取社會局社會福利補助、無使用殯葬設施紀錄等情,有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6年11年23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60008614號函、本院查詢失蹤人黃櫻芳健保記錄暨勞保記錄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派員訪查,經該局函覆稱略稱,案經本分局於本(11)月16日、22日派員前往黃櫻芳戶籍地訪查不知悉黃櫻芳行蹤,該處很久沒人住等情,此有該局106年11月27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60036530號函暨職務報告可參。是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7年3月27日失蹤,算至104年3月27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104年3月27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顏督訓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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