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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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告 郭大鈞

林子皓

被告 李弘澤

訴訟代理人 李佳純

被告 李瓊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113年度補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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