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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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告 郭大鈞
被告 李弘澤
訴訟代理人 李佳純
被告 李瓊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113年度補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