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117號
原   告  曾禹傑
被   告  李宜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14日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
言明價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原告於轉帳過程中,不
慎輸入錯誤,將40,000元匯入被告於草屯鎮農會所申設之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溢付36,000元,被告受領36,
000元為無法律上之原因,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3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第一銀行存摺為
證,並有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檢送被告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號)交易明細列表1份存卷可佐。又記載原告上開主張
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
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即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
實。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179條、第229條第2項
前段、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36,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1,100元,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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