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 葉秀惠 訴訟代理人 趙佩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拾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4張,前因遺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9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9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①│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1620-9│1│1000股││├──┼──────────┼───────┼──┼───┼──┤│②│同上│87-ND-1621-0│1│1000股││├──┼──────────┼───────┼──┼───┼──┤│③│同上│87-ND-1622-2│1│1000股││├──┼──────────┼───────┼──┼───┼──┤│④│同上│87-ND-1623-4│1│1000股││├──┼──────────┼───────┼──┼───┼──┤│⑤│同上│87-ND-1624-6│1│1000股││├──┼──────────┼───────┼──┼───┼──┤│⑥│同上│87-ND-1625-8│1│1000股││├──┼──────────┼───────┼──┼───┼──┤│⑦│同上│87-ND-1626-0│1│1000股││├──┼──────────┼───────┼──┼───┼──┤│⑧│同上│87-ND-1627-1│1│1000股││├──┼──────────┼───────┼──┼───┼──┤│⑨│同上│87-ND-1628-3│1│1000股││├──┼──────────┼───────┼──┼───┼──┤│⑩│同上│87-ND-1629-5│1│1000股││├──┼──────────┼───────┼──┼───┼──┤│⑪│同上│87-NX-143-9│1│33股││├──┼──────────┼───────┼──┼───┼──┤│⑫│同上│87-NX-493-6│1│493股││├──┼──────────┼───────┼──┼───┼──┤│⑬│同上│88-NX-1143-7│1│526股││├──┼──────────┼───────┼──┼───┼──┤│⑭│同上│89-NX-1642-0│1│55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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