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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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12號聲請人 張錦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昌 (即 陳家信 之繼承人)、 陳文華 (即陳家信之繼承人)、 陳呂緩子 (即陳家信之繼承人)、 陳美利 (即陳家信之繼承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信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3709號裁定准予在案。今相對人陳家信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陳家信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家信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被繼承人陳家信為擔保其新台幣(下同)700萬元之票款債權而聲請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3709號裁定命其提供擔保而於700萬元範圍內准予假扣押在案。嗣被繼承人陳家信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死亡,並以相對人陳文昌、陳文華、陳呂緩子、陳美利為其合法繼承人,先予敘明。惟查被繼承人陳家信就假扣押之債權,已於700萬元範圍內提起訴訟,分別經本院85年度重簡字第1421號、本院86年度簡上字第153號判決如被繼承人陳家信之聲明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判決原本可證。是被繼承人陳家信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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