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6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2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國宏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5月13日凌晨1時5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嗣於同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與龍昌路口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楊國宏業於103年7月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