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2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逸 (原名: 蕭愛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0,861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