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3號聲請人 曾魏彩 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富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係曾魏彩「璧」抑或曾魏彩「壁」?請 陳明 正確聲請人姓名,並提出 曾魏彩壁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本票原本手寫姓名不符)。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