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君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君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怡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3日某時許│106年12月13日19時5│108年2月9日15時許││││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108││年度案號│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年度毒偵字第883號│││號│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方檢察署)││├─┬───┼──────────┼──────────┼──────────┤│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89│108年度審訴字第289│108年度審訴字第478││實││號(聲請書誤載為108│號│號││審││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日│108年6月4日│108年6月4日│108年8月8日│├─┼───┼──────────┼──────────┼──────────┤│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89│108年度審訴字第289│108年度審訴字第478││決││號│號│號││├───┼──────────┼──────────┼──────────┤││確定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108年8月8日│├─┴───┼──────────┼──────────┼──────────┤│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127號│8年度執字第4128號│8年度執字第6125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9日18時30│││││分│││├─────┼──────────┼──────────┼──────────┤│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毒偵字第4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06號││││實├───┼──────────┼──────────┼──────────┤│審│判決日│108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06號││││決├───┼──────────┼──────────┼──────────┤││確定日│108年11月18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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