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聲請人 羅志平 (即 陳真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繼承系統表影印本,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