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64號原告 柯賜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鴻文 等16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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