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曾琇英 代理人 曾銘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萱穎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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