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抗告人即原告 杜懿玲 送達代收人 陳怡文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原告杜懿玲與相對人即被告 杜世明杜世良杜世安杜業生杜業平 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5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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