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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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萬利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林淑鳳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