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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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54號3樓法定代理人 楊宗錦 住同上上訴人即被告 唐辛存 住基隆市七堵區崇廉街20巷9號
余蔣水倉 住基隆市七堵區南興路155號 李麗霞 住基隆市七堵區崇廉街35號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棟彥 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427,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41,53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