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945號上訴人 林光榮
林坤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複代理人 王皓正 律師
王聰智 律師視同上訴人林何抱
游 林貴美 王允中 (即 王林秀美 之繼承人) 詹林慧美 黃林素美 林坤煌 林富美 林滿美 林足美 林端美 李林玉鶴 高林玉珠 林麗卿 林玉寬 林玉冠 林光達 林麗蘭 林光遠 被上訴人劉克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劉坤典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