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74號原告喜士多開發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玉容 被告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142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