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22號原告 巫昌寧 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
周廷威 律師 吳勇君 律師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代理人 吳建權
潘聖元 黃杉睿 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代理人 陳文輝
劉嫣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14,858元【計算式:3,725,753+789,105=4,514,85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7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748元。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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