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241號抗告人 黃信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