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20號原告 劉倩 如被告 李東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費得抗告,繳費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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