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債務人 湯炳基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臺南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謝世傑 債權人臺南縣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而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3月27日金管銀
(六)字第09700529720號函核准在案,此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又債務人離婚多年,原名下所有之不動產即坐落於臺南市○區○○段255、255之1、255之2地號土地及同市區○○○段669之1083、669之1084地號暨其上1630建號建物業經本院97年度執字第22745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其僅存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汽車則係西元1989年出廠,亦已逾耐用年數,僅餘殘值等情,有債務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本院97年度執字第22745號分配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在卷可參。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固具狀指稱債務人係因浪費及投機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提出消費明細等資料為證,然縱確有上開情事,核其亦應為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確定後,債務人不得免責之事由,與本件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尚屬無涉,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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