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聲請人 張啓香 代理人 陳子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啓香自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3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目的,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沒有資產,債務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80,71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向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因故調解不成立,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
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自得聲請更生程序,懇請准予更生,以利聲請人重建經濟生活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向住、居所地之本院聲請調解
不成立,積欠之債務總額復未逾1,200萬元等情,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84號卷核閱無訛,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在卷可稽,且其於聲請更生前
1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是否准許,即應審究其現況是否確實具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而定,合先敘明。
㈡查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審酌其名下沒有恆產,負有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達780,717元,目前於「新北市私立萬眾居家長照機構」擔任居家督導乙職,近3個月薪資所得約31,570元【計算式:(31,718+31,309+31,684)÷3】,加計600元之分租收入,每月可得收入為32,170元,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薪資條、薪轉紀錄及新北市私立萬眾居家長照機構112年4月14日函可稽,並經聲請人具體釋明分租情節,堪信聲請人名下無恆產、負債數額及每月可得收入為真,應為可採;另聲請人表示每月必須支出生活開銷25,472元(包括房租10,000元、水費485元、電費1,
992元、保險費1,515元、交通費1,280元、伙食費9,000元、醫療費800元、電信費400元),業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水費查詢結果、電力公司繳費憑證、保險費繳費通知、交通費單據、門診費用收據、藥品明細收據、電信費帳單等件為佐,並已就其相關生活開銷為相當之釋明,洵非無據。準此,衡以聲請人名下並無恆產,另評估其每月收入及支出狀況,較之被請求清償之債務總額,客觀上應可預見係處於通常且繼續不能清償之狀態,自合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㈢從而,本院衡酌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本件更生之聲請,應屬有據,爰依法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
四、更生程序開始後,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仍須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後方能實行,倘更生方案未能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將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開始清算程序,而此恐非有利於聲請人,是請斟酌以最大還款誠意,擬定足為債權人接受,或足供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6月8日上午10時整時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張韶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