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第三人 尹菁萍
郭佳蓉 本院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尹菁萍、郭佳蓉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自訴人世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上訴狀及證據顯示,被告 黃馨蕾 所開立台新銀行帳戶款項固定匯出予第三人尹菁萍、郭佳蓉帳戶,可能為被告黃馨蕾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犯罪所得而匯入,使第三人無償取得,是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案件已定於112年7月13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審判程序。本件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