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趙天昀 律師被告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訴訟代理人 周亦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公司登記所載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辦理遷出登記」,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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